(2013)古执字第0003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廷林与被执行人张明福、武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廷林,张明福,武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古执字第0003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廷林,男,1954年2月5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张明福,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武丽芬,系被执行人张明福之妻,1960年5月2日出生,住同张明福。申请执行人刘廷林与被执行人张明福、武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2)古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5年10月23日、2016年4月6日执行扣划被执行人武丽芬银行存款XX元、XX元;于2016年10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明福在XX银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并于2016年10月21日扣划XX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武丽芬、张明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续行冻结或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2)古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孙志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