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陈洪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陈洪清,陈丽月,陈嫩雄,薛国平,谢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55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阳头街道广场北路6号水岸明珠108、109、110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1971-8。负责人:潘声华,行长。被执行人陈洪清,男,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丽月,女,汉族,1983年10月16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嫩雄,男,汉族,1979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薛国平,男,汉族,1977年5月22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谢东东,男,汉族,1981年5月7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洪清、陈丽月、陈嫩雄、薛国平、谢东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洪清、陈丽月、陈嫩雄、薛国平、谢东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80729.77元欠款及其利息、诉讼费和执行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记录,在房产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曦审判员 刘瑞方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姗姗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