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10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胡方方与杨晓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方方,杨晓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0031号原告:胡方方。被告:杨晓桃。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方方与被告杨晓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方方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方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胡方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小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乃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