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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民终17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周军与刘春艳、高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军,刘春艳,高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民终171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军,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现住通辽市开鲁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春艳,女,1969年2月6日出生,现住通辽市开鲁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剑,男,1989年2月8日出生,现住通辽市开鲁县。上诉人周军因与被上诉人刘春艳、高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鲁县人民法院(2016)内0523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军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即187.50元,由上诉人周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雁北审判员  石 莹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宏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