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恢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张秀芳申请汪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芳,汪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1539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芳,女,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懿宁、程默系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汪小兵,男,1971年12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甘民初字第45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甘民初字第452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晏生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徐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瑜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