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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2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法东与于加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法东,于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2374号申请执行人:杨法东,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阳谷信用社退休职工,住阳谷县。被执行人:于加民,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杨法东与被执行人于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初第2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于加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法东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其义务。于2016年10月13日向阳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股权登记情况。于2016年10月13日向阳谷县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于2016年10月14日向金融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登记情况。于2016年10月13日在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初第2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及申请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培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