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82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缪奎贵、郑雪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缪奎贵,郑雪玲,黄苏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21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住所地:福鼎市太姥大道172号。负责人:刘宾,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孝宾,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天,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缪奎贵,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郑雪玲,女,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黄苏华,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被告缪奎贵、郑雪玲、黄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于2016年10月19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缪奎贵、郑雪玲、黄苏华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林月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学捷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