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2民初8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永昌与何永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昌,何永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8543号原告:陈永昌,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何永棉,男,1979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陈永昌诉被告何永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陈永昌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永昌提起诉讼后,以双方已达成谅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昌撤诉。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计348元,由原告陈永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丽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