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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5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胡小干与杨文琴、赵光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干,杨文琴,赵光远,陈李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5081号原告胡小干,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江苏省沭阳县,现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被告杨文琴,女,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职业,住遵义市播州区。被告赵光远,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职业,住遵义市播州区。被告陈李,男,1990年6月7日出生,苗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胡小干与被告杨文琴、赵光远、陈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2016年10月26日,原告胡小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小干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小干负担。审判员  邹雪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