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民初5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胡小干与杨文琴、赵光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干,杨文琴,赵光远,陈李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5081号原告胡小干,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江苏省沭阳县,现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被告杨文琴,女,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职业,住遵义市播州区。被告赵光远,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职业,住遵义市播州区。被告陈李,男,1990年6月7日出生,苗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胡小干与被告杨文琴、赵光远、陈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2016年10月26日,原告胡小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小干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小干负担。审判员 邹雪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