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通中意精密磨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润诚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中意精密磨床制造有限公司,南京润诚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南通中意精密磨床制造有限公司,住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路32号。被执行人南京润诚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塘窦村。关于南通中意精密磨床制造有限公司与南京润诚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溧洪商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洪商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审判长 王成孝审判员 邓树林审判员 魏长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飞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