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4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梁桂刚与姚维身、张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桂刚,姚维身,张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4289号原告:梁桂刚,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姚维身,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被告:张艳华,女,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桂刚与被告姚维身、张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桂刚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桂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桂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桂刚负担。审判员 韩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