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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9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彩芸、高得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彩芸,高得洪,万向宁,曹宗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9执31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彩芸。被执行人高得洪。被执行人万向宁。被执行人曹宗兰。申请执行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彩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协议:一、被告徐彩芸欠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1614.28元及利息,于2016年2月29日前还清,届时利随本清;二、原告江苏洪泽���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彩芸的抵押车辆(车牌号为苏H×××××)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高得洪、万向宁、曹宗兰在抵押车辆担保之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协议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261595.9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土地、股权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土地、无股权等信息,现已冻结被执行人徐彩芸、万向宁的工资,查封被执行人徐彩芸名下的轿车(车牌号为苏H×××××)一辆(该车下落不明),其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冻结的工资及被查封的车辆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释明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29民初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章熙全审 判 员  朱金平代理审判员  张世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