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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8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王晓颖与徐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颖,徐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8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晓颖,女,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丹,女,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颖与被执行人徐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67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等财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查封了被执行人徐丹所有的牌号为湘A2XD**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翰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