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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琳、黄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琳,黄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6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源街西段路南。被执行人陈琳,女,汉族,1970年2月8日生,住安阳市。被执行人黄文,女,汉族,1976年4月16日生,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琳、黄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我院书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6执2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审 判 员  田小娟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