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琳、黄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琳,黄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6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源街西段路南。被执行人陈琳,女,汉族,1970年2月8日生,住安阳市。被执行人黄文,女,汉族,1976年4月16日生,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琳、黄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我院书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6执2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审 判 员 田小娟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