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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4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朱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4944号原告朱某,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樊某,女,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因与被告樊某已私下达成离婚协议并已解除婚姻关系,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  李家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文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