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民初4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朱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4944号原告朱某,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樊某,女,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因与被告樊某已私下达成离婚协议并已解除婚姻关系,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 李家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文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