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5民初3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任某甲与任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任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5民初3414号原告:任某甲,女,2007年2月22日生,汉族,学生,现住唐山海港开发区。法定代理人:梁某某,女,1986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海港开发区(系原告母亲)。被告:任某乙,男,1983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甲与被告任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存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