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6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苏州广电影视娱乐投资有限公司与林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广电影视娱乐投资有限公司,林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6242号原告苏州广电影视娱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山南路288号。法定代表人夏欣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勇、蒋存励,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伟。委托代理人汤良贵、汤良春,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州广电影视娱乐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广电影视娱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广电影视娱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226元,由原告苏州广电影视娱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