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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艳萍与被执行人铜川瑛基量生物技术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萍,铜川瑛基量生物技术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80号申请执行人李艳萍,女。被执行人铜川瑛基量生物技术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兴华。申请执行人李艳萍与被执行人铜川瑛基量生物技术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莲民初字第048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艳萍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铜川瑛基量生物技术能源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李艳萍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李艳萍支付20000元,亦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150元;后被执行人铜川瑛基量生物技术能源有限公司再未履行和解协议。本院查询铜川瑛基量生物技术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铜川瑛基量生物技术能源有限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文   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刘新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