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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4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薛奇才与熊耀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奇才,熊耀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4执563号申请执行人:薛奇才,男,196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门县。被执行人:熊耀昌,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莞城区。申请执行人薛奇才与被执行人熊耀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3民终1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熊耀昌应当支付投资款410780元、案件受理费7500元、评估费14000元、反诉费457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熊耀昌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日申请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各金融银信、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本院于2016年9月7日查封被执行熊耀昌所有的两间房屋:一是位于东莞市南城区胜和鸭仔塘村东4巷8号;另一间是位于东莞市万江区共联华美新村商住楼18号,除查封的上述两间房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24执5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伟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颖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