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执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铁顺申请执行魏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铁顺,魏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孙铁顺。被执行人魏绪文。申请执行人孙铁顺与被执行人魏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密商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魏绪文给付孙铁顺18000元,受理费125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魏绪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孙铁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孙铁顺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密商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代理审判员 王影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