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民初5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阮步禄、何梅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阮步禄,何梅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5160号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主要负责人:朱鼎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浩,男,系该单位职员。被告:阮步禄,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何梅连,女,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阮步禄、何梅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韦信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蕊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