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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民终2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唐华与绵阳历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华,绵阳历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民终21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华,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22日,大学文化,企业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温江区德通桥路,现住龙泉驿区十陵玲珑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历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商贸物流城范家村。法定代表人:赵富春,系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唐华与被上诉人绵阳历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3民初第38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即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但上诉人唐华的诉讼请求均未经过劳动仲裁;故原审裁定驳回唐华的起诉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和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 敏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罗永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