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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17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黎舒利与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初1702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舒利,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17020号原告:黎舒利,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66734M。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原告黎舒利诉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黎舒利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舒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舒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黎舒利负担。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燕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