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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5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杨玉梅诉粟春莲、庄玉英、杨竣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玉梅,粟春莲,庄玉英,杨竣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5财保6号申请人杨玉梅,女,1969年6月9日出生,侗族,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粟春莲(杨慧博之妻),女,1980年11月15日出生,侗族。被申请人庄玉英(杨慧博之母),女,195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竣翔(杨慧博之子),男,2005年10月7日出生,侗族。法定代理人粟春莲(杨竣翔之母),女,1980年11月15日出生,侗族。申请人杨玉梅因与被申请人粟春莲、庄玉英、杨竣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杨慧博(已亡故)所有湘NE06**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及杨慧博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款100000元予以查封。杨春梅自愿以其所有的座落于洪江市黔城镇宝庆路东方广场4栋104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洪房权证黔城镇字第7110010**号)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杨玉梅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玉梅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杨玉梅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龙元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芳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