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3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工商银行右玉支行与关存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右玉支行,关存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3民初29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右玉支行,所在地址右玉县新城镇迎宾北路安监局办公楼底楼,组织机构代码59736567-7。代表人郭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穆红世,该行职员。被告关存有,男,一九五八年十月十四日出生,山西省山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右玉支行与被告关存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关存有在原告起诉后已主动归还了信用卡分期前期欠款,原告于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右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右玉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建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鹏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