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4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桂妹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妹,黄昌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4民初247号原告:杨桂妹,女,1951年9月4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告:杨艳,女,1981年8月9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告:石磊,男,1976年4月27日生,侗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告:郑茂弟,男,1968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第三人:黄昌勇,男,1969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原告杨桂妹与被告杨艳、石磊、郑茂弟、黄昌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杨桂妹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桂妹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妹撤诉。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计3170元,由原告杨桂妹承担。审 判 长 王 玮人民陪审员 黄柳明人民陪审员 杨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承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