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执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宋宗敏陈思思贵州博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宋宗敏,陈思思,贵州博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1447号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中段。被执行人宋宗敏,男,汉,住贵州省遵义县三合镇。被执行人陈思思,女,汉族,住遵义市洪红花岗区。被执行人:贵州博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03民初287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宋宗敏,陈思思,贵州博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宋宗敏,陈思思,贵州博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人民币250000.00元本金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440.00元、执行费3650.00元。经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仅有的一处房产已被红花岗法院查封并在处置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依据(2016)黔0303民初287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宋宗敏,陈思思,贵州博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凌 早审判员 李占阳审判员 黄耀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