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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昌支行与陈国宏、李延安、苟晓霞、赵健明、景仕琼、王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陈国宏,李延安,苟晓霞,赵健明,景仕琼,王小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108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住所地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西段***号。负责人何炜,该行行长。被告陈国宏被告李延安,系被告陈国宏之夫。被告苟晓霞被告赵健明,系被告苟晓霞之夫。被告景仕琼被告王小平,系被告景仕琼之夫。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被告陈国宏、李延安、苟晓霞、赵健明、景仕琼、王小平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原告所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告通知其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8元,退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牟永军人民陪审员  阳 莉人民陪审员  王栏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庞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