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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郭占锋与杨军豪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占锋,杨军豪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1228号原告:郭占锋,男,汉族。被告:杨军豪,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占锋诉被告杨军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占锋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占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占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郭占锋负担。审 判 长  田建权审 判 员  王青民人民陪审员  张广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尼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