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郭占锋与杨军豪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占锋,杨军豪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1228号原告:郭占锋,男,汉族。被告:杨军豪,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占锋诉被告杨军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占锋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占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占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郭占锋负担。审 判 长 田建权审 判 员 王青民人民陪审员 张广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尼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