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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1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龙济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0131刑初132号被告人身份情况姓名龙济洪出生日期民族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强制措施情况2016年3月7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日经蒲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蒲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判决结果被告人龙济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蒲检公诉刑诉(2016)50号指控事实2015年1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龙济洪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蒲江县寿眉路由寿安镇方向往长秋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寿眉路3Km+400m路段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张某驾驶的川A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龙济均受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龙济洪在现场等待处置。经认定,龙济洪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龙济洪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87.2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1-2个月辩护人无辩护意见无判决理由被告人龙济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龙济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济洪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判决日期审 判 员 李 强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宝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