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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高正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高正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6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路296号,组织机构代码15262336-2。法定代表人:汤震,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云,该分行职工。被告:高正辉,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被告高正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伟人民陪审员  赵家玲人民陪审员  曹宗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