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3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雷真平与刘跃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真平,刘跃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164号申请执行人雷真平被执行人刘跃飞申请执行人雷真平与被执行人刘跃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陕08民终1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雷真平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357.57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雷真平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1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