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建国与彭长栋健康权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国,彭长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1执333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国,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被执行人:彭长栋,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陈建国与彭长栋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建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81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彭长栋应给付的赔偿款78812.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彭长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国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鄂1181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谢图友审判员 刘援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