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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1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建国与彭长栋健康权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国,彭长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1执333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国,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被执行人:彭长栋,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陈建国与彭长栋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建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81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彭长栋应给付的赔偿款78812.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彭长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国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鄂1181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谢图友审判员  刘援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