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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3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无为县鑫达动力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3438号申请人: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董后友,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无为县鑫达动力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原告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刘宏、袁琼为共同被告。申请理由:原告方认为该案涉及到被告公司法人及股东承担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方目前提供证据显示,刘宏与袁琼非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故原告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刘宏、袁琼为共同被告的申请。审判员  邾立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