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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6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晓军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晓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957号罪犯黄晓军,男,1987年3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武定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港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晓军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黄晓军、邓觉海、赵友军退赔被害人林波经济损失人民币9605元,退赔被害人郑洪春经济损失人民币4050元,退赔被害人林群雄经济损失人民币4972元,退赔被害人郑明宝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赔偿被害人王秀龙经济损失人民币5672元,退赔被害人郑聪忠经济损失人民币10752元,退赔被害人王素菊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退赔被害人方庆章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元,退赔被害人李容明经济损失人民币5346元,退赔被害人林顺玉经济损失人民币3839元,退赔被害人陈丽双经济损失人民币850元,退赔被害人黄梅生经济损失人民币100元,退赔被害人黄辛经济损失人民币6264元。宣判后,被告人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6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42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晓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评为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黄晓军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及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晓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晓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晓军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黄晓军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晓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缴纳的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