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9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王德谦、王文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谦,王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9执743号申请执行人王德谦,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被执行人王文峰,男,195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福县人民法院(2015)安严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文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文峰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文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文峰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所有的在的存款420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一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