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2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高密一味食品有限公司、高密美尔亚时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高密一味食品有限公司,高密美尔亚时装有限公司,高密市广发机械工贸有限公司,杜翠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22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被执行人高密一味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美尔亚时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广发机械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杜翠翠。本院在执行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高密一味食品有限公司、高密美尔亚时装有限公司、高密市广发机械工贸有限公司、杜翠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福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