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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执3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黄成友与周霞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成友,周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3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成友,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周霞,女,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黄成友依据(2014)中江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要求执行回转被执行人周霞已取得的投资款119860元及孳息和代被执行人缴纳的诉讼费8190元。执行中,本院作出(2016)川0623执353号孳息裁定书,被执行人周霞应在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黄成友返还已取得的投资款119860元及孳息和代被执行人缴纳的诉讼费8190元。经查,被执行人与中江县中江中学校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正在重审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23执3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素辉审 判 员  胥维德代理审判员  刘昌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尹湘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