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何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刑初1278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女,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11月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三大队给予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6〕1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夏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何某与朋友在凤凰城KTV内唱歌喝酒,后又到三路口幸福人家饭店吃宵夜。次日1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驾驶号牌为贵G×××××号小型轿车前往何宅,行驶至金华市八一南街赞佳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口腔呼气测试,何某口腔呼气的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崔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与辩解,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现场照片,抽血照片,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在逃人员信息资源库,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资源库,行政处罚决定书,物证检验报告,监控视频和制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雷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郭 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