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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字3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惠大庆与刘树林、刘玉萍、邱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大庆,刘树林,刘玉萍,邱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1民初字3003号原告惠大庆。被告刘树林。被告刘玉萍。被告邱建平。原告惠大庆与被告刘树林、刘玉萍、邱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玉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大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树林、刘玉萍、邱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被告邱建平、刘玉萍向我购买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6700元。当时约定于2015年9月15日付清价款,如到期未给付,两被告承担违约金3000元,并由本案另一被告刘树林提供担保。后三被告均未给付。现诉至承德县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给付欠款人民币6700.00元及违约金3000.00元共计人民币97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欠条一张。被告刘树林、刘玉萍、邱建平未到庭答辩且未提供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和��院确认的证据,本院确定如下事实:2015年年7月12日,被告邱建平、刘玉萍向原告惠大庆购买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6700元。当时约定于2015年9月15日付清价款,如到期未给付,两被告承担违约金3000元,并由本案另一被告刘树林提供担保。后三被告均未给付。现原告惠大庆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给付欠款人民币6700.00元及违约金3000.00元共计人民币97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刘树林、刘玉萍欠款事实清楚,应给付所欠款项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9700.00元。邱建平作为担保人,对上述款项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刘树林、刘玉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惠大庆欠款人民币6700.00元及违约金3000.00元,共计人民币9700.00元。被告邱建平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留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