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刑更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建光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建光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刑更00391号罪犯陈建光。现在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服刑。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浙03刑终844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陈建光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本院认为:罪犯陈建光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光减去有期徒刑十八日(刑期至2016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玲珑审判员 徐继松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熙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