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执1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仁龙、刘子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仁龙,刘子禄,陈仁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5执163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新昌路33号,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阳,该公司唐吾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陈仁龙。被执行人:刘子禄。被执行人:陈仁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仁龙、刘子禄、陈仁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本金119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书坤审判员 田 政审判员 孟俊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