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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XX与肖XX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肖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02民初1778号原告:赵XX,女,汉族。被告:肖XX,男,满族。原告赵XX诉被告肖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曹永光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被告肖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XX诉称:原、被告在2012年上半年认识,2012年12月12日结婚。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没有婚生子女。被告曾经结过婚,但是没有结婚手续,原告与被告都是再婚。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告借口做生意向原告亲属借款77万元,近三年之内挥霍一空,并经常打骂原告,原告痛苦不堪,无法忍受。另外,2015年4月被告肖XX与沈阳市沈河区一女子有婚外情,并诈骗女子10万元钱及伪造房产证诈骗,这个女人给原告打电话,称被告跟其在一起过年,被告这次被判刑也是这个女人告的。被告的种种恶行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原告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肖XX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就打过原告一两次,因为原告在宾馆跟别的男人在一起被被告抓到,被告才打的原告,这个男人给被告2万元钱,第二天被告跟原告买的冰箱。原告在足疗店跟其他人开房,有不正当关系,黑天白天不回家,不给被告做饭。被告不欠原告亲属77万元,只欠10万元钱,具体欠谁的记不清了,原告说是欠其姐姐的,被告承认,其余的被告不欠。经审理查明:原告赵XX与被告肖XX于2012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及当事人的陈诉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赵X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肖XX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且原告并未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XX与被告肖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赵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300元,逾期交纳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曹永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