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莉与陕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莉,陕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805号申请执行人张莉。被执行人陕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莉与被执行人陕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0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莉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451.21元及办理相关房屋报备手续,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陕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向本院付清全部案款共计2451.21元,现申请执行人已经全部受偿。关于本案执行依据所确定的第一项内容,申请执行人张莉称被执行人已为其办理完毕,其执行请求已全部受偿,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80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