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0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冯玉娟诉吴忠市水泥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玉娟,吴忠市水泥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2执29号申请执行人冯玉娟,女,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吴忠市水泥工业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吴忠市水泥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侯家湾。法定代表人贺勇,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吴劳仲字(2015)第121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忠市水泥工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资及生活费21940元、经济补偿金14000元,为申请执行人补缴2011年10月至2015年8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具体金额及滞纳金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39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土地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冯玉娟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吴忠市水泥工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毛继保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林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