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行终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章彩柱与苍南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彩柱,苍南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浙03行终2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彩柱。委托代理人张格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县公安局,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江滨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汪泽斌,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丕慧,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章彩柱因诉被上诉人苍南县公安局不履行公安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行初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8月24日8时38分许,苍南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章彩柱的报警求助电话(手机号码135××××9535),称其位于灵溪镇横江村304号的房屋被政府部门拆除,咨询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处理。接警员告知公安部门无权管辖处理政府拆迁行为,有不同意见可以找县政府部门或者拨打县长热线12345反映,章彩柱称自己知道了并表示感谢。2015年7月2日8时33分许,苍南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再次接到章彩柱的报警求助电话(手机号码135××××9535),称其本人在县行政中心门口,因自己房屋被政府部门拆除,欲进县行政中心反映情况,但被县行政中心管理人员阻拦,遂报警求助。对此,110指挥中心下达指令,苍南县公安局灵溪新区派出所派员到达现场处警,经了解章彩柱称其房屋在2014年被政府拆除后,安置事宜未处理,要求进入县行政中心见县长,后经处警民警告知并劝说其到县信访局信访。期间,苍南县县城新区工程建设指挥部于2015年1月4日就章彩柱2014年11月10日向苍南县信访局反映请求对灵溪镇横江村304号正房两间重新审核,并给予补偿安置的信访事项,作出了县城新区信答字【2015】2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告知其上述房屋不能享受苍南县房屋安置补偿(优惠)政策。2015年2月25日,章彩柱向温州市信访局去信,不服苍南县县城新区工程建设指挥部《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提出复查申请。2015年9月9日,章彩柱为上述事宜到浙江省信访局信访。2015年11月23日,章彩柱的委托代理人向苍南县公安局灵溪新区派出所邮寄了《关于我的房产遭到毁损的报案材料》,要求公安机关对其灵溪镇横江村304号老宅被损坏拆除一事立案查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释明,章彩柱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行政不作为”是指其报警后,苍南县公安局没有履行职责,即没有出警,也没有明确回复。原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根据前述规定,针对章彩柱的诉讼请求,苍南县公安局在2014年8月24日8时38分许及2015年7月2日8时33分许,两次接到报警求助电话后,对其分别陈述房屋被政府部门拆除及房屋在2014年被政府拆除后,安置事宜未处理,要求进入县行政中心信访,因章彩柱的求助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苍南县公安局对章彩柱进行必要的解释,并作了相应的处置,章彩柱也表示理解和感谢。《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警情妥善处置。处警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并做好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针对2015年7月2日8时33分许的报警,苍南县公安局接到110指令后,即立即指派民警迅速前往县行政中心现场处理,积极主动与报警人联系,并根据报警人的描述,引导其向县信访局信访。处警结束后,及时将处警情况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并做好处警记录。其行为已符合《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2015年11月23日邮寄的报警材料,其内容为重复前述情况要求处理,不构成新的警情,因此苍南县公安局未重复处警,并无不当之处。综上,章彩柱认为苍南县公安局未及时处警也未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构成了行政不作为的主张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对于章彩柱提出的其房屋被拆除后的补偿安置的信访事项,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依法予以主张。据此判决驳回章彩柱的诉讼请求。上诉人章彩柱上诉称:上诉人因祖传老屋被拆除报案求助,属于《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受理报案范围。被上诉人苍南县公安局未到现场调查即以上诉人房屋因系违法建筑被职能部门拆除为由答复涉案报警事项不属于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求助的范围,且没有按《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接警处置,存在行政不作为。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并确认苍南县公安局对上诉人2014年8月24日报案未出警处置的行政行为违法。被上诉人苍南县公安局答辩称:上诉人明知其房屋因拆迁被政府部门拆除的情况下,于2014年8月24日向被上诉人110报警服务台寻求帮助。被上诉人接警后经了解,告知不属于公安职责范围内的求助类报警,有不同意见可找县政府部门或者打县长热线12345反映,符合《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此后,上诉人又多次以同一求助事由向110报警台求助,被上诉人均告知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单位,并给予充分必要的解释,已依法履行相应职责。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中,上诉人章彩柱向本院提供了1991年农保图(复印件)、章彩柱房屋正面示意图和导航截图,以证明上诉人房屋被拆除的事实。上述证据系在二审诉讼中提供,不属于新证据,本院不予接纳。各方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至本院。原判认定的事实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安部《110接警工作规则》第十四条规定:“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一)刑事案件;(二)治安案(事)件;(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四)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五)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上诉人在2014年8月24日报警时明确其房屋因征迁被政府部门拆除,不属于上述110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被上诉人苍南县公安局接警后已告知可寻求救济的方式、途径,并予以适当说明。原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章彩柱如认为有关部门在拆除其房屋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并造成其财产损害的,可另行救济解决。上诉人章彩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章彩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跃玲审 判 员  章宝晓代理审判员  诸智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厉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