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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3执2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双牌县国土资源局与赵海强制执行征地拆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牌县国土资源局,赵敏,赵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3执255-1号申请执行人双牌县国土资源局。住双牌县泷泊镇兴隆街***号。法定代表人黄毅,局长。被执行人赵敏,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海,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双牌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征地拆迁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2016)湘1123执254号行政裁定后,被执行人主动拆除了协议范围内的建筑物,遂申请执行人双牌县国土资源局��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拆除了协议范围内的建筑物,申请执行人双牌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同意申请执行人双牌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征地拆迁一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晓明审判员  肖运华审判员  成春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仕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