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民初4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田某权诉被告刘某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权,刘某河,贵阳筑邦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4016号原告田某权,男。委托代理人徐玲倩,贵州本芳(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某河,男。被告贵阳筑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250号2单元6层13号。法定代表人曾宪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花溪大道250号2单元6层13号。负责人徐代学,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136号中国华融大厦8层。负责人张小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权诉被告刘某河、贵阳筑邦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中心支公司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权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权撤回对被告刘某河、贵阳筑邦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中心支公司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某权负担。审判员 马天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