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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1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广华与明光锦豪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广华,明光锦豪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1199-1号申请执行人:吴广华,男,1965年4月5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明光锦豪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法定代表人:朱晓华,明××××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吴广华与明光锦豪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明光锦豪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孙志勇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