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515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宝迪与韩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迪,韩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15民初75号原告:刘宝迪,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宁安市。被告:韩玉龙,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大海林林业局扑火队职工,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大海林林业局。原告刘宝迪诉被告韩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刘宝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刘宝迪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伟捷 微信公众号“”